偷逃稅罰款有“裁量基準”
日期:2014-04-04
4月1日,廣東省國稅局發布的《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(試行)》正式實施,明確五大類稅法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。其中針對偷逃稅行為,《實施辦法》分別對0.5倍,0.5—1倍、1—5倍的三種罰款情況進行詳細解釋。
記者從《裁量基準》上看到,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,稅收違法程度分為“較輕(或輕微)”、“一般”和“嚴重”三個檔次,并有相應的細化處罰基準。
其中,針對“納稅人偽造、變造、隱匿、擅自銷毀賬簿、記賬憑證,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,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”行為,《稅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:“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?!?nbsp;
針對《稅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,《裁量基準》細化為“一般”和“嚴重”兩個檔次,其中“一般”檔次包括兩個情節:一、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: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改正的;配合稅務機關檢查;違法行為較輕;社會影響較小。二、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:納稅人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;違法行為比較嚴重;違法行為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。針對第一種情節,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0.5倍罰款。第二種情節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0.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。